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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企业名称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2017-03-09 10:26:21
答:应注意:(1)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2)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4)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下列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①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②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5)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应当与其主营业务一致;(6)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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